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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出租:合同没写“禁止滴滴”,租客全职营运出事,车主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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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我是恒业京牌的小编。今天咱们聊一个在车牌租赁中,随着网约车普及而日益凸显的风险点:如果租赁合同里没有白纸黑字写明“禁止将车辆用于网约车、出租车等营运活动”,而租客偏偏用这辆车全职去跑“滴滴”之类的网约车,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作为车牌和车辆登记所有人的车主(出租方),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责任风险。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基于现行法律原则可能推导出的严峻现实。
我们需要理解营运车辆与私家车(非营运车辆)在法律上和商业上的本质区别。营运车辆,如网约车、出租车,其使用性质是“经营”,其使用频率、行驶里程、道路风险暴露时间都远高于普通私家车,而且涉及对不特定公众提供有偿运输服务。因此,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对营运车辆有着更严格的管理要求和更高的安全标准。车辆的保险也必须投保“营运车辆保险”,其保费远高于普通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如果一辆按照“非营运”性质投保的私家车,被用于营运活动,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进行商业险理赔时,极有可能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为由,依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绝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一旦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事故造成的巨额损失(尤其是造成人员伤亡的赔偿)将直接落在事故责任方头上。首先承担责任的当然是驾驶人(租客)。但问题在于,如果驾驶人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伤者)及其家属为了获得足额赔偿,必然会起诉所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关联方。此时,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的车主(出租方),就极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车主对车辆被用于营运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租赁合同中完全没有提及车辆使用性质的限制,没有禁止营运的条款,那么在法律上,这可能被解释为车主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和管理义务,甚至可能被推定为其对车辆可用于营运是知情或默许的。法官可能认为,车主通过出租车牌获利,就应当预见到车辆可能被用于各种用途,包括风险更高的营运,但其未在合同中设置任何防火墙,主观上存在过失。这种合同条款的缺失,会成为认定车主存在过错、进而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能是按份责任,也可能是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之一。即便车主事后声称“不知情”,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这种抗辩也会显得非常苍白。
这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车主可能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赔偿本应由商业保险覆盖的、但因车辆“变身”营运车而遭拒赔的巨额损失。这完全违背了出租车牌赚取些许租金的初衷,可能导致“车财两空”甚至背负沉重债务。
因此,这个风险给我们最直接的警示是:在签订车牌租赁合同时,必须将“禁止性条款”写得明确、具体、无歧义。合同中必须清晰载明:“承租方保证车辆仅用于非营运目的的家庭自用或公务使用,严格禁止将车辆用于任何形式的营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约车、出租车、客货运输、租赁等。”同时,应配套严格的违约责任条款,例如约定一旦发现用于营运,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承租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保险拒赔导致的损失)。
此外,仅靠合同约束还不够,车主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关注车辆使用状况,留意行驶里程是否异常激增、车辆是否有网约车平台标识等。将风险防范的篱笆扎紧在事前,远比事后追悔和诉讼要明智得多。车牌租赁,收益与风险并存,一份权责清晰、堵住漏洞的合同,是平衡这对矛盾、保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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